|
【职业见习政策规定】
毕业生职业见习活动的相关规定体现在多个文件规定中,分别为:
1、基本文件规定
《关于在厦门生源普通院校待就业毕业生中开展“毕业生职业见习”活动的通知》(厦人〔2004〕88号),2004年7月26日。
2、提高补贴标准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师范类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厦府办〔2007〕9号),2007年1月16日。
3、统一见习补贴标准及补贴计发时间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0年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厦府〔2010〕69号),2010年3月2日。
4、加强见习对象的审核。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1年"三年三万"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11〕141号),2011年9月5日
【职业见习参加对象】
1、见习单位:在我市依法成立的愿意提供见习岗位的机关、企事业单位。
2、见习学员:
厦门生源普通教育待就业毕业生
【职业见习活动政策待遇】
职业见习期限一般为半年,最长不超过一年。
1、参加职业见习的学员每月可享受我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1.5倍的生活补贴。(见习期间,用人单位按标准逐月垫付生活补贴。)
2、财政(市、区就业专项经费)给予见习单位每人每月150元的补贴。岗位补贴自2009年3月1日调整为:岛内单位每人每月200元,岛外单位每人每月250元。(自2010年3月1日起不再专门给予岗位补贴。)
为方便发放各类见习补贴费用,统一见习补贴标准及补贴时间,从2011年7月1日起见习学员的生活补贴标准为每日55元(每月1650元),其中财政拨付的各类见习补贴标准为每日45元,见习单位承担的补贴标准为每日10元,以上补贴每月按30日计发。
3、见习学员见习期满后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就业时间从职业见习开始时间起算。
4、市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统一为见习学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其费用由市、区就业专项经费支付。
【职业见习简要操作流程】
1、单位需办理“厦门人事网”(www.xmrs.gov.cn)入网手续。(未入网单位按下面程序办理,已办理者跳过此步骤。)
入网手续办理:在“厦门人事网”主页“单位注册”入口处,直接注册并准确填写《入网登记表》,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接着打印《入网登记表》,加盖单位公章并传真到市人事局网络室(传真号:5090679)。市人事局网络室对新用户提交和传真的《入网登记表》进行审核,经核对无误后在1个工作日之内给予开通。
2、单位将拟定好的岗位及条件通过厦门人事网单位账户内的“职业见习”模块申报。
3、人事部门通过网络审核发布职业见习岗位(在“厦门人事网”发布);
4、有意向毕业生直接与单位联系商洽,由单位确认人选。
5、单位将拟录用参加见习人员的信息通过网络系统添加并提交审核,人事部门通过网络进行审核确认。
6、见习人员经确认,单位通过系统下载《职业见习申请表》、《职业见习协议书》,由见习学员、见习单位、见习学员提供的担保人进行签章,因涉及人身意外伤害投保须及时送市人才服务中心大学生就业服务部(湖滨东路319号一楼)鉴证(本协议鉴证时需出示该生毕业证、报到证及家庭户口本原件[未毕业的学生需出示学校推荐表、家庭户口本原件]),职业见习开始。
7、职业见习期间,用人单位须按标准逐月垫付生活补贴给见习学员,待职业见习结束后再由单位统一向人事、劳动部门申请资金拨付。(申请资金拨付相关表格及说明请登陆厦门人事网单位账户,点击职业见习模块到“资金拨付”栏目中下载查看。资金申请材料于见习结束后统一提交到市人才服务中心大学生就业服务部。) |